(2015)滨港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刘一×诉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一×。被告刘二×。本院受理原告刘一×诉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一×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孔雨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