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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刘一×诉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一×。被告刘二×。本院受理原告刘一×诉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一×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孔雨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