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沙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沙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齐长东代理审判员 单 东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