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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沙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沙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齐长东代理审判员  单 东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