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底相识,于2008年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入赘被告家,2009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后于2010年5月26日补领结婚证。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我和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离家外出,2012年年初我在新疆阿拉山口找到被告,和被告又一起生活了四个月后,因经济问题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和我开始分居,现我和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判令被告退还彩礼及精神损失5万元,判令婚生子赵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某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底相识,于2008年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入赘被告家,2009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后于2010年5月26日补领结婚证。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离家外出,2012年年初原告在新疆阿拉山口找到被告,和被告又一起生活了四个月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和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4年9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凉州区河东乡五桥村村委会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张某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离家外出两年多,背弃了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子赵某一直由原告抚养,继续由其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待其有明确下落后可再行主张,原告诉请返还彩礼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诉请的精神损失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某由原告抚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陈玉迪人民陪审员 徐成彦人民陪审员 张福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子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