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丁忠云与郝春林、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云,郝春林,刘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19号原告丁忠云。被告郝春林。被告刘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忠云与被告郝春林、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忠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