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需偿还申请人周某某欠款3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履行调解确认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望民确字第00053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凤岩审判员 洪雪峰审判员 金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夏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