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市鸿天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鸿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委托代理人谢儒浩。被告深圳市鸿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鸿天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鸿天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鸿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