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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邵福银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福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295号罪犯邵福银,男,193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以(2010)怀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邵福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邵福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福银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白湖监狱管理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福银系年满七十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可以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福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