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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1-09-17

案件名称

福建伟伦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上海有限公司、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福建伟伦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上海有限公司;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30号本院2014年9月5日对上诉人福建伟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3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3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4行中的“(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更正为“(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钱 玮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