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二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宗胜利与薛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胜利,薛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788号原告宗胜利,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花永、白江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小建,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生。原告宗胜利与被告薛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琼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胜利及委托代理人王花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亲戚系同乡,2005年经被告亲戚介绍被告前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2005年3月3日、2005年3月8日、2005年4月1日及2005年10月12日借据以及借条四份。被告未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薛小建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显示“借据:今借宗胜利现金贰万元整,薛小建,2005年10月12日”;2005年3月3日薛小建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显示“借宗胜利现金伍仟元整,薛小建,2005年3月3日”;2005年3月8日薛小建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显示“借条:今借宗胜利现金壹万元整,薛小建,05,3,8”,该借条下方显示“收到宗胜利壹万元整(10000.00),薛小建,05,4,1”。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收到宗胜利壹万元整(10000.00),薛小建,05,4,1”的证据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因仅依据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该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宗胜利借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宗胜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薛小建承担359元,原告宗胜利承担1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琼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毋梦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