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66号罪犯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忠法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该犯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某有立功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检举立功的审查报告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为此对罪犯李某某给予记功一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某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检举立功审查报告、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梁平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辨认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梁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破案线索,且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