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申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