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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蒙自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蒙自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蒙自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澄。诉讼代理人杨成玲。被告王国萍,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自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蒙自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艳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