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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冰力机电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红雕冰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冰力机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红雕冰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哈尔滨冰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图街82-1号。法定代表人刘喜娟,经理。被告哈尔滨红雕冰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31栋6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齐敏。原告哈尔滨冰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红雕冰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冰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哈尔滨冰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文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