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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