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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洪天恩与梁建新、宋江朗、南阳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天恩,梁建新,宋江朗,南阳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912-1号原告洪天恩,男,1944年8月15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袁黄庄村袁黄庄被告梁建新,男,汉族,1953年1月15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和平街被告宋江朗,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苗店镇邱庄村下宋124号被告南阳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发琴,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路与明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天恩诉被告梁建新、宋江朗、南阳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纷纠纷一案,原告洪天恩申请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琳波审判员 :刘琳瑜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 王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