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范伟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伟,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涡北街道皇店社区皇店自然村035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23日被涡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涡检刑诉(2014)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伟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月4日决定对被告人范伟予以逮捕,现被告人范伟未归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孙良义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朱 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