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林熀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熀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熀球,男。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熀球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雪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熀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林熀球携带铁棒为作案工具,去到台山市端芬镇某村,采取橇锁入户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江某甲人民币1426.10元、港币140元及美金6元。破案后,已追回赃款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熀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甲的陈述;证人江某乙、江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熀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熀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熀球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林熀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熀球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熀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熀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熀球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熀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熀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麦焕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丽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