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薛风玲、梁涛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风玲;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622号原告薛风玲,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梁涛,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赵进忠,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风玲与被告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风玲撤回对被告梁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秋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