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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2014)阜执字第111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桑文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红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