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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强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刑初字第9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4)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强某隐瞒已婚事实,编造虚假身份,通过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以征婚为名搭识被害人周某,借此骗取被害人财物。2014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强某在本市江干区某银行门口,以需要购买结婚戒指及礼品赠送家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8600元,后借故离开。案发后,被告人强某的亲友代为退赔被害人周某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郑某、陈某、吴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取款凭证、存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强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强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薛黄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