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3月10日生。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豫RGF0**号比亚迪牌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百合盛宴饭店门前时,撞到在此停放的浙CW5U**号奥迪牌轿车,致该车又撞到前方停放的豫A6LM**号大众牌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赵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45mg/100ml。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豫RGF0**号比亚迪牌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百合盛宴饭店门前时,撞到在此停放的浙CW5U**号奥迪牌轿车,致该车又撞到前方停放的豫A6LM**号大众牌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赵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45mg/100ml。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一次性支付浙CW5U**号奥迪牌轿车车主石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一次性支付豫A6LM**号大众牌轿车车主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该款均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供述: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我和同事一起在农校大门西侧潮汕牛肉丸饭店吃饭,席间我们三人喝了一瓶白酒,我喝了大约五两,18时30分许我们吃完饭,三人各自离开,我驾驶豫RGF0**号轿车回家,行驶到工业路百合盛宴饭店门前时,我的车撞住了前边的一辆黑色轿车,他们拉住我等警察来后,将我带至事故大队,随同来的还有两个男的。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10月16日晚上我和妻子一起驾驶豫A6LM**号迈腾轿车到工业路百合盛宴饭店吃饭,保安让我将车停放在道路中心花坛西侧,刚点好菜准备吃饭时听到“咚”的一声,我看饭店门口站了很多人,我也就出去看看,一出去看到我的车和停我后面的车被撞,我赶紧到我车跟前,有个胖男子从撞我们的车上下来,我对他说:“你撞住我们车了!”他说:“你们是碰瓷的,给你100元钱。”我看他满身酒气,我后面的车撞的很,我就拦住他不让他走,这名男子就照我头上撞了一脚,后来我后面被撞车主也过来了,醉酒男子也用拳头打后车司机。还满嘴狂言的骂骂咧咧,我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我和后车司机一直拉着等待民警到现场,到事故大队后,那名醉酒男子还打警察。(2)证人石某证言:2014年10月16日19时许,我驾驶浙CW5U**号轿车到南阳市工业路百合盛宴饭店吃饭,我将轿车停放在工业路中间花坛右侧机动车道内,进饭店大约十几分钟后,我听见有人说酒店外面发生事故了,我出来看看,看到一辆银灰色轿车(车号豫RGF0**号)撞住我的轿车尾部,我的驾车前部撞住另一辆黑色迈腾轿车。我看保安拉住一个男的,说这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我上前拉住那个男的,那男的说我是碰瓷的,要给我100元,我没有要,我看他喝醉了,站都站不稳。大约两三分钟后,迈腾车主也来了,我们俩拉住那个男的,警察赶到后我们一起将肇事车主带至事故大队,在去事故大队途中,那个男的还打迈腾车主,到交警队他还打警察,工作证都打掉了。(3)证人牛某某证言:赵某是我同事,我们在南阳市长江路中段南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上班。2014年10月16日晚上6点左右,我和赵某、李某某一起吃饭,我们三人席间喝了一瓶白酒,饭后大约6点50分左右,我和李某某坐轿的一起走的,赵某自己走的。(4)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和赵某是同事,我们在南阳市长江路中段南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上班。2014年10月16日晚上6点左右,我和同事赵某、牛某某一起吃饭,我们三人席间喝了一瓶白酒,饭后大约6点50分左右,我和牛某某坐轿的一起走的,赵某自己走的。(5)证人姜某证言:2014年10月16日19时许,我在工业路百合盛宴饭店门口值班,大约19时左右,我看到一辆轿车沿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过来,我看那辆轿车行驶路线来回扭动,我注意观察,看到那辆轿车行驶到百合盛宴门口时撞住停放在工业路花坛西侧机动车道内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奥迪车又撞住前方的一辆迈腾车,我就赶紧跑到肇事车辆跟前,看到是一辆比亚迪S6越野车,车牌号豫RGF0**,肇事车驾驶员准备从驾驶位下车,但是车门打不开,驾驶员从后排右侧下来,我上前跟着那个驾驶员,走到路边时,奥迪车和迈腾车主来了,两个车主拉住肇事车驾驶员,警察来后将他们一起带走了。(6)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10月16日19时许,我在工业路百合盛宴饭店店内值班,我听到酒店外边传来响声,我意识发生事故了,我出去查看。看到一辆轿车撞住停在工业路花坛西侧机动车道内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奥迪轿车又撞住前方一辆迈腾轿车。我拍到那辆轿车跟前,看到肇事车是一辆比亚迪S6轿车,车号是豫RGF0**,肇事车驾驶员准备从驾驶位下车,但是车门打不开,驾驶员从后排右侧下来,我上前跟着那个驾驶员,走到路边时,奥迪车和迈腾车主来了,两个车主拉住肇事车驾驶员,警察来后将他们一起带走了。3、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2014)01615号报告书:赵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7.45mg/100ml。4、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赵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2)驾驶证、行车证(3)110案件登记表(4)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到案经过证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于2014年10月16日19时15分许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到达事故现场后将赵某带回调查。(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8)和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赵某赔偿浙CW5U**号奥迪牌轿车车主石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赔偿豫A6LM**号大众牌轿车车主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该款均已履行完毕。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赵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性质、酒精含量、认罪态度、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牛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