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朱锦中与朱兆彩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锦中,朱兆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锦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兆彩。再审申请人朱锦中因与被申请人朱兆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锦中申请再审称:朱锦中承租的土地是属于王以德主张的宅基地一部分,不属于朱兆彩的宅基地土地,朱兆彩无权主张其权利。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朱兆彩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请求驳回朱兆彩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兆彩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宅基地证载明了宅基地四至范围。同时,证人朱某、戴某的证言亦能够证明朱兆彩的宅基地范围,且戴某陈述和朱兆彩家的界址在两家房屋交界处。另外,沭阳县扎下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颁布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载明的用地号为134#,与朱兆彩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地号一致。尽管1998年因小城镇建设拆除朱兆彩的原13间房屋,但当地政府部门并未另行为其安排宅基地,朱兆彩在原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又建造了5间房屋,并转让给他人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建房。本案中,朱锦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朱兆彩因原房屋拆除重新建房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发生了变动,也未能举证证明41.07米的测量位置以刘成立现在房屋的北墙为起点。而且王以德的原宅基地因公路拓宽被征用,村集体已另行为其安排了宅基地,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王以德在取得新的宅基用地后,其原先的宅基证就应当失去效力。同时,不能以王以德在原宅基地上栽树,或者砍伐树木时朱兆彩未予干涉而认定王以德仍对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即使当时征地后,王以德原宅基地尚有残余地块未被征用,也因其取得了新的宅基用地,而导致其丧失了对原先残余宅基地的使用权。故一、二审判决对朱锦中主张其承租王以德征地后剩余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朱锦中的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综上,朱锦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锦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