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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周明与杨仁勇、吴祖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吴祖惠,杨仁勇,杨利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周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祖惠,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仁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利进,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吴祖惠、杨仁勇、杨利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