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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信县。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扶养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甲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10241.68元,案件受理费88元,以上共计10329.68元,已执行6000元,未执行4329.68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