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世界)A塔14楼。法定代表人杨渝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