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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特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星澍与孙复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星澍,孙复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特字第00484号申请人星澍,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复兴,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申请人星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复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星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被申请人随父姓,申请人随母姓)。被申请人自1981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于1998年5月6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此期间至今先后在几个精神病医院治疗,现住北京××医院,治疗和住院期间均由××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退休部负责管理。未婚无子女,为单位集体户口。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孙复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星澍系被申请人孙复兴的胞弟。在案件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被申请人孙复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复兴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可认定被申请人孙复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孙复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穆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