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6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6273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