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先明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胜利路,法定代表人:张迎旭。被执行人许先明,男,194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工农路46号附26号。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先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许先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六特执字第6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