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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司广利与安晓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广利,安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012号申请人司广利,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安晓娟,公务员。申请人司广利因被申请人安晓娟向其借款40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安晓娟转移财产,申请人司广利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晓娟名下的房产二处。申请人司广利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司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晓娟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安福大厦1号楼1单元12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安晓娟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御景园H2号楼1单元11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