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法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名称
张祖勇、红河州蒙自南湖缘过桥米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祖勇;红河州蒙自南湖缘过桥米线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中法执字第168-2号申请人张祖勇,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生,住云南省个旧市。委托代理人付嫒嫒,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红河州蒙自南湖缘过桥米线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北京路南路段西侧。法定代表人丁章程,该公司董事长。张祖勇申请执行红河州蒙自南湖缘过桥米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米线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红中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依照该判决书确定,南湖米线公司应支付张祖勇债权转让款932188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4040元、保全费5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应交申请执行费74009.44元。执行中查明:南湖米线公司欠有多笔债务,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依借款合同约定进行清偿。现有多个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本案债权所涉抵押的房屋登记手续尚不完善,且涉及其他多个案件执行,须统一进行处理。此外,南湖米线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红中法执字第1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也可以随时进行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锦伟执行员 邹为民执行员 佘华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