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均立精密贴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均立精密贴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9。法定代表人王锦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均立精密贴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9。法定代表人魏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均立精密贴片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均立精密贴片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8719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方思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