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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李×,男,1939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马×,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