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李×,男,1939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马×,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