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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非诉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云虎、赵春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程云虎,赵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非诉行审字第6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四号楼。法定代表人章美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被申请人程云虎。被申请人赵春美。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3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武计征决字(2014)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两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3日违法生育一男孩的行为,决定对程云虎征收社会抚养费44792元,对赵春美征收社会抚养费44792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89584元。因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8958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征决字(2014)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武计征决字(2014)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叶平代理审判员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吴 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惠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