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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燕与张金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张金芝,北京开心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李燕,女,1972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宏伟,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张金芝,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栋梁,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开心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关大街24号25号楼一层7号。法定代表人孙燕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张金芝、北京开心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