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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戈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戈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汤沸。委托代理人顾萍。被告戈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戈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须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