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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孟剑、范亚军、姚忠贵与海安知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剑,范亚军,姚忠贵,海安知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孟剑,男,汉族,住镇江市。原告:范亚军,男,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姚忠贵,男,汉族,住成都市。被告:海安知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8号9幢。被告: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海澜大厦11楼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剑、范亚军、姚忠贵诉被告海安知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剑、范亚军、姚忠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剑、范亚军、姚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剑、范亚军、姚忠贵负担。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