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兴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世刚与冯燕其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刚,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冯燕,女,藏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四川省宝兴人民法院(2014)宝兴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的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燕在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帐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