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钟李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7号被执行人钟李雷,男,汉族,住简阳。本院执行钟李雷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4年12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罚金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