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宝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宝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宝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民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宝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局家属院。法定代表人李国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石延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宝川,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生,个体户,现住子长县安定镇,系石延军之父。延安宝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宝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宝川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宝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宝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宝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15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220元、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石宝川一直未予履行。后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延军前来表示尽快履行。2014年12月23日,第三人王军锋将上述款项转至本院执行专户。后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及诉讼费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成龙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焦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