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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