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公司诉何刚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柏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刚,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洪家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