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颍刑初字第00560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谢某在颍上县谢桥镇街上,在明知一辆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予以购买。经查,该车系梁某于2013年1月份被盗的摩托车。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梁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盗车辆信息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摩托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明知摩托���为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 蕾代理审判员 刘保喜人民陪审员 唐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