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陆拥军与唐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拥军,唐艳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陆拥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丁浩,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艳红,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宜祚,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拥军与被告唐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民间借贷关系,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故原告先撤回本案,另行诉讼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的撤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拥军撤回对被告唐艳红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收保全费1770元,合计5045元,由原告陆拥军负担。审 判 长 蒋良华人民陪审员 黄立富人民陪审员 佘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影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