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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山东汇丰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石化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对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终结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肖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