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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庆文申请执行阜阳保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文,安徽阜阳保利汉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文,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保利汉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保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叶俊开,董事长。李庆文申请执行阜阳保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阜阳保利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阜执字第00024号执行裁定,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阜阳保利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478元(含申请执行费),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邢金民代理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