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女,49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西昌市高枧乡。被告李某,男,49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西昌市高枧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阿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