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庄艳霞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艳霞,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庄艳霞,女,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高嘉,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支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代表人娄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常贤,女,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艳霞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艳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庄艳霞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