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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南君与宜宾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君,宜宾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8号原告陈南君,女,生于1979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宜宾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三期。法定代表人杜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南君与被告宜宾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南君自愿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南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陈南君承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纪昕玥代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