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琴与被告周金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琴,周金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9号原告赵丽琴,女,1976年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周金永,男,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琴与被告周金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金永驾驶的鲁NW6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金永驾驶的鲁NW6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李远锋审判员  修凤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