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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永清与苏和巴特尔、乌日乐、乌力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清,苏和巴特尔,乌日乐,乌力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清,男,1977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和巴特尔,男,1981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乌日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乌力吉图,男,1971年06月10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永清与被执行人苏和巴特尔、乌日乐、乌力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永清申请延期执行(2014)鄂前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森     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关注公众号“”